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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意串通不以虚伪表示和主观意思一致为要件 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

2021-04-28知识2

如何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 一、恶意2113串通”的含义。包括《合同法》在内5261,我国现行4102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1653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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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条款中,有一条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请问对该条恶意串通,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我认为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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