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
201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涛二。
村民兵营长述职报告参考范文 各位领导、人大代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本人孙xx,现任村民委员会民兵连长,以来,在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全村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