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民防办是做什么工作的?民防办公室是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抗震救灾和核化救援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内一般设科室三个即:秘书科、工程科、指挥科。机构科室介绍一、秘书科。
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六条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继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十七条民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第十八条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为民防办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预留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所需建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予以补偿。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报市民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