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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问题 天津港爆炸后续立法

2021-04-27知识2

天津812爆炸事故中应急信息如何传播的?应急行动如何开展的?现在是网络传播,政府一般都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清楚啊,网上查下看。通过微信微博传播 信息传播主要是新闻。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2113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5261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102。无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1653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发展 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 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Ⅰ 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在近代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

天津港爆炸事件反映出我国危险物质管理制度设计或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每年都发生一些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按理说,重特大事故每次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安监总局、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坚决遏制类似原因的事故在本地和本行业发生,使鲜血不再白流,使环境不再受到污染。但是遗憾的是,重特大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事实说明,这一目的显然没有达到。发生事故时,各界都沉浸在痛苦和愤怒之中,媒体也充满质疑和反思之声。但这大都是暂时性的现象。即使对责任人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开展严肃的追责,但是很多区域和行业并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反思、总结和改进,既没有使一起起追责事件成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惊醒点,也没有使一个个事故成为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的转折点。事故善后不久,警醒和负责在看似平淡的日常工作中逐步被侥幸和麻痹思想取代。按照海恩法则,隐患逐步滋生,由量变到质变,下一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由此埋下伏笔。善于总结的民族必将建设一个发展代价最小的社会,一个健忘的民族只能在一个个灾难中艰难前行。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不仅是中国少有的重特大事故,也是人类安全生产史上少有的事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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