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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符合2113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5261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4102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1653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在2021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居民将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训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