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法律制度与罗马历史的关系 罗马起源于意大利岛,受希腊文明影响较深。初期国家弱小,基本上用的是习惯法。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官由贵族充当,来解决社会纠纷。到前3世纪时国家扩大,贵族执法存在不公正性,不可以有效的解决矛盾,于是有了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第一个成文法典。此时期法律参考古希腊雅典法。公元前2世纪时疆域扩大,迫切需要完备的法律来统治国家,于是又出了公民法,维护罗马公民的利益。公元1世纪时罗马疆域进一步扩大,由于商业发达,外邦人众多。但是这些外邦人却不能得到与罗马公民同等的权利,他们的不满造成了很大的矛盾。于是帝国又颁布万民法。保证罗马疆域内的自由人的权益。但是,由于罗马帝国是奴隶制经济,所以从头到尾奴隶的生活和法律地位没有得到一点改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公元7世纪的拜占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大帝是个很有作为的君主。一方面极力扩张,恢复了旧时罗马帝国的版图。并且他大兴土木,修建道路和桥梁,大力发展工商业。但他最大的贡献是制定了十分完备的《罗马法典》。拜占庭之所以能延续1000多年很大一部分就是靠着这部完备的法典维护统治。
简述罗马法中人格制度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是关于权利主体的法律,它包括人的权利能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38653332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各阶级的不同地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权利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有关自然人的。1.罗马法的自然人是指:(1)有身份的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就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2)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和自由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就称为人格。奴隶虽是人,但不具备人格,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2.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即自由身份权(自由权);市民身份权(市民权);家庭身份权(家庭权)。3.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结婚权、财产权(包括订立契约和立遗嘱)、诉讼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庭权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4.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