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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四)审定涉及全办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办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七)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