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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监察对象一般是指什么人 监察对象检举 人要求其回避

2021-04-27知识4

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一、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二、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三、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扩展资料: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1、自行回避,即监察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2、“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察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监察机关要对其进行提醒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参考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察法释义(58)】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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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 《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5656536政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回避,是指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种是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应不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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