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商誉的确认与处理 财政部1995年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产生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就是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项目之一,因此也是合并价差中的一项内容。列入合并价差的合并商誉金额=购买子公司成本-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母公司股权比率。《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规定合并价差实际上是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笔者认为,既然合并商誉作为合并价差的一部分,且合并价差又是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则也应按这一规定进行摊销,即商誉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负商誉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1996年。
非常专业的问题,合并抵消分录中的商誉问题 合并报表是反映母子公司拥有的资产和负债总额,母公司投资大于在子公司享有份额的体现的是商誉,是母公司的资产,所以要在表里面反映。少数股东的资产负债不在合并报表体现,少数股东损益、少数股东权益其实是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与少数股东的资产负债无关。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如果出现负商誉,抵消调整分录怎么写? 个别报表下不确认商誉,没有这个问题;合并报表下,抵消的时候,如有正商誉,抵消差额是借记“商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