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民商法中的社会本位原则,求高手解答一下,能说明下和国家本位,个人本位有什么区别, 小弟拙见如下:民国时期,战火纷飞,国家为了牺牲百姓小我,完成大我而制定这些所谓的社会本位原则,目的是为了下层无条件的服从上级。如果要用比较潮流的所谓矛盾分析法去理解的话,就是说,没有小我何来大家庭?个人本位,其意思大致是: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的法便被称为个人本位的法。国家本位则反之。民国时期的社会本位思想强调权利社会本位,即使“社会”仍然是个体的集合,社会本位也即个体本位的集合,但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相比上了一个层次,即众人的各自经济权利的社会实现层次,而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经济权利的集合。社会本位思想是针对历史上的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也即正对绝对的无政府主义、极权主义和集权主义思想而言的。还有。没有脱离经济的所谓政治与法律,社会本位原则也一样,所以上要从政治、历史时期、经济因素分析。
简述民商法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债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的消灭等。人身法由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组成,其中“身”是指亲属身份。人格权法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规范。亲属法在我国是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