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我们的利益关系 不太好找的,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法律要成为社会利益平衡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1340怎样认识和谐社会建设?我认为有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要加深对和谐社会与法治二者关系的认识。这里包含三个基本的判断:第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建立和谐社会是我们政府的一个施政目标,在这么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在这么一个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贫富差距这么大、人群这么躁动的时期,怎么建立和谐社会?我觉得只有一条路可以选择,就是这个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点还是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没有法治的规范就不会有和谐的人群关系、和谐的阶层关系、和谐的市场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只靠道德或者靠其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建立和谐社会是行不通的。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与法治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第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以前在我们中国这么多年的改革当中,经济学更多的是考虑改革当中的效率问题,但是现在这么多市场经济立法的出台,实际上主要调整的是公平关系,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近年来,我们在进行密集型的市场经济立法,这么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
立法原则有哪些 1、宪法原则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本来可以列为立法的法治原则之中,作为法治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中的一个方面的原则,或一个具体原则。各国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也就是。
立法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与方法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立法者面对多元而相互冲突的利益如何进行利益衡量,涉及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