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公司成立工会组织,那么工会法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出现重大问题,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613836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有自己的活动原则与活动范围。只要工会组织的活动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不仅是我国工会能够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工会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的合法权益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组织起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开展各种工会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逐步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吸引广大职工群众,把职工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达到成立工会的初衷。因此,只要工会的各项活动是依法开展的,国家就应为之提供必要的保护,保护工会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参加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的权利,与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以及其他维护职工合法。
企业在做出一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措施时,应该在沟通方面做哪些努力? 引导员工作出“企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决定,争取认识“先有大家才能有小家”,只要企业发展了个人的利益才能最大化等等,或者反方向引导如果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会有什么危害,甚至可以做出日后补偿的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