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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主体部分7个道德原则 保险的代理行为主体

2021-04-27知识5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否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在 过去的实践中曾有法院以贪污罪认定,其理由是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展业为从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其截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行为 性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做出这样的判决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造成的,在现在看来,首先,个人保险代理人为国有独资 保险公司进行展业并非是公务行为,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业务行为,其次,加入WTO之后,不仅有了民营保险公司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并立,更将出现外资保险公司,所以,对于该类案件以贪污罪定性不妥。

什么是保险主体,保险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代理人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 您好,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zd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内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容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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