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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情况报告 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法院

2021-04-27知识4

赋强公证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赋强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赋强公证,也就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们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

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三、公证机关在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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