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的法理依据,看看民法总则. 当前在线律师:,咨询律师免费,3~15分钟获得解答!紧急咨询 1位律师回答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能不能阐述一下<;ahref=\"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daili/biaojiandaili/\"target=\"_blank\">;表.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私交甚好,王某允诺以乙公司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10月10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之签订了保证合同。银行如约提供了借款。但是,甲公司并未依约还贷,乙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某银行遂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对自己的还款责任没有异议。而乙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议决定,否则担保无效。王某在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故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无效行为。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为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本文从越权行为原则的演进、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效力、《合 同法》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态度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二、法人越权行为原则的演进越权原则,亦称越权行为无效原则,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目的和权力范围所从事的行为归于无效,交易对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股东亦不得事后追认。英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