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主任的工作责任是什么 政法委没有主任,它的领导人是政法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主要职责(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任务。
如何在政法工作中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履行职责。要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全面意识”、“从严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触碰的底线。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