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发购物卡,如何做缴纳个税分录? 给员工发购物卡的时候计入福利费,做工资表的时候给他加上这个金额再核算个税,实际发放里面再把这个减出去
公司发的购物卡福利,税务上如何处理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
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员工福利的个人所得税,例如购物卡。每年节日发的购物卡如何规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单位发放购物卡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里列支的属于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