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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21-04-26知识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2113外汇管理条例》第5261四十八条有下列4102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1653,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第三十八条有哪些内容条有哪些内容?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应如何处罚?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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