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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 未届满缴纳出资期的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1-04-26知识2

股东 在其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 股权 后,对其转让股权前产生的 公司 债务是否须承担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须承担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股东在期限届满以后仍未按期出资,能否享有认购股权相应的权利 股东的未足额出资义务不必然剥夺其股东的权力。

未届满缴纳出资期的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可以要求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适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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