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纪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现实中有哪些实例 商事行纪(即商事行为)和2113商事居间5261、商事代理之间有3点不4102同,具体介绍如下:一、三者的特1653征不同:1、商事行纪的特征: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2、商事居间的特征: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3、商事代理的特征: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三、三者的实质不同:1、商事行纪的实质: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2、商事居间的实质: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3、商事代理的实质: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抄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袭施代理2113行为2、代理5261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4102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1653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扩展资料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参考资料来源:-代理
商事代理的发展概况 要明确商事代理定义,首先应从“商事”与“代理”这两个要素入手。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本质特征为一切适法的营利性的职业性活动。商者,以营利为目的;事者,职业性的活动。商事概念的外延极广,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商品买卖,还包括货运、仓储、保险等,一切与商品交换相关的营利性行为。此外,商事是一个开放性的范畴,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其内涵亦不断丰富。因此,用诸如商业或商务等其他词语来替代“商事”这一词素,就会缩小其外延,影响其涵义的准确表达。代理,本是传统民法学法律行为中的概念,将之运用于商事领域,其内涵就不得不顺应商事关系的客观要求,而产生一些质的变化。虽然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存在着一定的源流关系,但后者绝不是前者的再现,而是对其革新与发展。因此,必须把握住代理行为的抽象本质与商事关系的特点这两个方面,才能给商事代理下一个切合其本质的定义。所谓代理行为的抽象本质,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为他人利益服务这一特质。至于代理人以谁的名义为这一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谁直接承担,都是次要的,非本质的规定。一旦将次要的属性作为本质规定(或许在民事代理上是至关重要的),就会给商事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