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零一条2113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5261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4102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165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三款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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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民诉法已有修正,因此102条内容有所差异。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原来《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