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讨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抄体,bai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du承担诉讼义务的人,zhi包括:人民法院dao、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述各种主体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各不相同,但他们均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这一概念外,另外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就理解成诉讼主体,或者确切地说,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体,而不能称作诉讼。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诉法主体有什么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关系主体包括哪些很简单,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所有参加某一个特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诉讼主体是指对诉争的标的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