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提高有效处置舆情的能力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徐汉明舆情是社会公众对于新近发生事件和问题的观点、看法的集中表达,具有新近性、主观性、非强制性、公开性、易变性等特性,往往呈现萌芽、升温、炒作“井喷”、持续炒作、降温平息等阶段。它集中反映了公众对于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发展的意见和看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传统媒体手段受到现代网络的尖锐挑战,舆情越来越成为公众认识社会把握现实的重要途径,传播舆情的媒体则越来越成为我们治国理政的重要平台。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执法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积极主动适应社会进步特别是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舆情的研判、应对和运用,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转变执法理念,正确认识舆情对于司法工作的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化带来了信息的不可控性和高度自由流动,社会公众表达自由权与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相互交织,使得任何事件包括执法、司法个案都有可能被曝光,舆情已经成为重要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就检察工作而言,舆情就是检情。真实的舆情有利于把握民意。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变有何深意? 扫比打更有深度,力度,扫指的是一大片,可见对这件事的重视。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指的是 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扩展资料: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5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迎来了一场不同以往的专题询问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布置成“回”字形的会场座无虚席,8位常委会委员、3位全国人大代表,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一连串问题:怎么算“基本解决执行难”?怎样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题?执行不能、受害人又很困难的案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