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004年1月29日,罗某因故离开上海,便委托上海市某雕刻有限公司经理陈某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来陈某并未获得代理权。不要看到“委托”两字就以为有。
这样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完全无效,一般人即可认识该行为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首先,变更所有人必须有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和亲笔签名,其次是,当事人不能到场的要有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合同房价。
以下表见代理的行为是否为有效民事行为 本案中因为某甲拿了乙公司的印章,所以丙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丙构成善意第三人,甲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丙没有核对甲是否真有代理权的义务,所以甲和丙的合同对乙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