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大明律 比 唐律疏义所2113体现的封建色彩5261更强烈更加体现了君4102主专制《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1653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大明律》。
大明律相对于唐律有什么变?
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论唐律的礼法关系王立民提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关键词:唐律 礼法关系 透析作者王立民,男,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042)唐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唐律还对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很大影响,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同时,它又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一唐律中礼法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后人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1)。即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事实也是如此。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出现儒家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儒家思想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