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说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单位为权利人。为什么第三款又说利用 前者是指一般情形,没有特别约定,后者是指有约定按约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两个方面理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一条款的含义:一方面,应当明确物质条件的利用是为了完成某个技术方案(发明创造。
如何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