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大学法学院怎么样?? 收稿邮箱:qmfmbjb@sina.com。需要提醒的是,所有经验都是因人而异,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在备考过程中,更重要的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计划,不要刻舟求剑、一味。
如何评价《韩非子》书中观点理论与现代法制社会的异同? 最近看了韩非子一书,感觉其书中关于法术运用是对如今的社会好像也是非常有用的,不过还是感觉不大对劲,…
古代官员侵占百姓田地的判例、案例有哪些?卑幼在外自娶妻的判例、案例有哪些? 在这里我们梳理历朝历代典型的判例制度,期待从中找到应有的价值规律。2.1 萌芽阶段—从夏到秦从夏到秦朝建立前,是我国判例的萌芽阶段。2.1.1 先秦—孕育阶段在神权法思想主宰的夏商时代,没有判例的明确记载。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繁琐的占卜,但是伴随着法律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开始出现“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对于犯罪按照以往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判例和故事1(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68页。周灭商后,获取了夏商的很多判例和故事,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史书称“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尚书·诏诰)。意思是说,先参考殷人的判例故事进行裁判,从而形成我周朝的判例故事。此处的“御事”指的就是判例。这说明当时已经有了明确的判例。值得称道的是,周人不仅继承了殷人的故事和判例,并且创造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法律制度。意思是指:选择合适的判例故事来裁判案件,不预先制定包括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又当处以何种刑罚的成文法典。这说明当时已经开始有使用先例的习惯。由于司法官时常将判例筹在鼎上,这对于我们研究周朝的判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