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作为政府采购的唯一单位,政府需要我方写一份单一性的说明,应该怎么写?有标准模板和样例吗? 标准模板必须根据所在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流程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431346332格式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单一来源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属于第3种情况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续签合同购买。所以你们需要提供的是第一种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什么是“自行采购”? 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自行采购的条件是什么? 凡达不到采购限额或不属于采购目录的均可进行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 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进行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