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分里可以设置多少的主观分 在《政府采购法》中,好象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只是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4条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
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
某政府采购项目因投标人质疑参数和评分标准不公而两次废标,第三次重新组织招标,评分标准中价格分由前两次的43分变更为30分,这样重大变更符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