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重大变动怎么界定 未解决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奇虎360旗下最大互动问答社区
如何理解环保法第24条中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bai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du文件经zhi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dao质、规模、地专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属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条款,如果项目按照原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并自建成后至今未发生变化(包括工艺、规模、布局等),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则不需要重新审核。应该是申请试运行,然后进行验收。与此同时,你应当再看一下原来的环评批复,是否有相关的限制性要求,毕竟地方上的环保要求是要严于国家的。
请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建成后还非得要环保局在验收吗,如果不验收会有什么后果。 2019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2113部务会议,审议并5261通过《建设项目410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1653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办法》内容摘录,需要企业方注意的部分。总则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