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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永佃权与家庭联产 什么叫永佃权?

2021-04-26知识3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第一小问:依据材料“农民永佃权是当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深化所引起的.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市镇的兴起,使许多地主由农村迁居城镇,从事工商业的地主或城居而完全脱离生产的地主越来越多”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佃农,可以把田面权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并雇佣了较多的农业雇工,独立自主地支配、经营和使用土地,有的生产商品粮食,有的生产经济作物”等可得出结论.(2)第一小问:依据材料“.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优质农地大量流失,而且危害了农地的生态环境.土地所有权的绝讨性、独占性和完全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等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但土地市场的买卖几乎陷于停顿.迫切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往往从黑市获得土地,土地隐形市场活跃.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失去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保护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土地开发商因此增加了负担,无形中等于提高土地市价.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使土地市场发生闭销,阻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等可得出结论.故答案为:(1)原因: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发展;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斗争;工商业经济发展,市镇经济。

永佃权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

什么是永佃权?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 永小作权 和 永佃权,。

#明清时期永佃权与家庭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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