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水污染防2113治法适用于中华人5261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4102河、湖泊、运河、渠道、1653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2、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4、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5、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6、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执行 三同时 制度,应负什么么法律责任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