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减免方式大致有三种 减税、免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征或全部免征。税收减免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征税项目所作的某些局部的、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税收优惠的。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 免税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4)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