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专业人士解释一下: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和\"永佃权\",但权利范围较罗马法时代小,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条规定的永小作权期限为20-50年,与罗马法永佃权之永久性相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罗马法、日本民法和台湾民法,建立我国的永佃权。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
罗马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人法人法是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2633663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