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节假日或放学后发生事故为什么有时候会追究学校和老师的责任?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本来学生在学校之外出了事故,值得同情,但是家长大闹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做法实在是让人不可思议。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处,老师会教学生相关安全知识,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由学校保障。孩子在假期里发生事故,家长却让学校承担后果,这实在是无理取闹。学校对学生的责任,应该是从学生进校门的那一刻起,到离开校门时为止。学生在校期间出了事故,学校自然有责任。学生在校外出了事故,除非是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课外活动中,其他的情况,学校是不该担责的。孩子的安全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孩子的安全是第一位,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心尽力。万一有什么意外,都是一辈子的遗憾,谁担责都已经不再重要。学校法定节假日补课,学生出现意外事故,责任分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孩子在假期发生安全事故,家长说责任归学校老师,你怎么看? 孩子在假期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家长却说责任在老师,没关系呀,在一线教学的老师习惯于去背锅。孩子的任何问题都和学校和老师有关,孩子学习不好是老师教的不好,孩子在学校偷东西,是老师没管好,孩子在学校早恋是因为老师对某个学生关注不够,孩子上网玩游戏是因为老师不严格。孩子在假期时间发生安全事故,是因为老师没有当着这个孩子的面,一遍又一遍的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这些年不总是这样吗?但凡学生出点问题,就一定是他们的班主任有问题。不管是家长在宣泄自己悲伤的情绪,还是想要获得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只要到学校去闹事,学校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或者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些家长总能达成他们的目的。就因为这样,学校变成了人人都可以欺负的主体,学校的老师甚至变成了连家长可以随便侮辱和吆喝的对象。在很多人的眼里,学校和老师变成了可以随便欺负的人,是因为他们胆小,他们怕是他们被推上神坛,他们我教的学生不能犯错。也不管这个错,到底是谁的责任?反正只要和学生有关,都是他们的错。每年的寒暑假,不管我们怎么呼吁,老师怎么要求,总会有学生出意外。滑冰溺水,鞭炮炸伤眼睛,高速交通意外当这些事情发生之后,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每次。学生放学走出校门被车碰,学校应负什么责任,如果有责任责任多大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暑假期间学生在家发生溺水死亡事件,学校和老师有责任吗? 目前,在社会上确实有一小部分家长,孩子在校外发生溺水等意外事故,先不分责任,不分青红皂白,就去学校进行追究老师和学校的责任,要学校来承担育儿的费用,及家长的精神损失,至法律,法规而不顾,一味的找学校的麻烦,给学校和老师造成困境。下面我从几方面分析一下,大家可以参考。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明文规定,学生在自行上学或放学的路途上,节假日,寒暑假和在放假期间,学生在学校擅自滞留的或者是放学以后回学校参加一些自行运动的和一些超出学校管理范围之内的,发生了意外事故。均不在学校负责之内,这次学生是放了假以后,发生了溺水事故,学校不应当负任何责任。若这次溺水事故是学校和老师组织去游泳的,校方应负责任。二.在放节假日和寒暑假之前,老师都做到了对学生进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的嘱托。一般学校还要用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有关方面的事情,和责任归属的鉴约,做到万无一失。老师平时抽出一些时间,还要对学生宣传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盗,防溺水等预防措施和保护人身安全的具体方法。在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后,学生家长要分析责任后,在作出裁定,以免做出错误的决定。三.学校和老师只有对学生在校内,有教育,监管,。学生在学校以外发生伤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有哪些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哪些情形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共4个回答 一、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中小学校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放假,学生在校调皮捣蛋而受伤,学校的责任有多大? 国家法定假日,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都要放假。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高中,一般实行放月假。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学生在校调皮捣蛋而受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学校都负有责任。比如两位同学在校园楼道里追逐打闹,不小心将门窗玻璃打碎,划伤了学生手背。单从这件事情上来看,是学生把玻璃门窗打碎,需要向学校赔偿损坏公物的钱,而目前的情况是,只要学生在校出了任何事情,都推定为学校有责任。现在的校闹事件越来越多,学校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给钱解决问题,导致一部分家长狮子大开口,讹诈学校。前段时间,一位学生在校碰坏两颗牙齿,实际医疗费5000元,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12万元的赔偿。这是赤裸裸的讹诈,也可属于教育碰瓷现象。对待这类问题,不能协商的,建议走司法程序。由于是法定假日期间,学校又在组织学生上课,这种情况会推定为正常行课期间,但学校的上课,又与相关文件精神相违背,虽然不能称为非法上课,但这种上课行为是相关部门叫停的。学生在校内出了任何问题,学校都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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