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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