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国有银行债权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我也要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是否有效 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可以的情况如下: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法》第79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据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雇用及赠与等;(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借贷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借贷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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