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加强什么队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百,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知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道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专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属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浅析法律与我们的利益关系 不太好找的,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法律要成为社会利益平衡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1340怎样认识和谐社会建设?我认为有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要加深对和谐社会与法治二者关系的认识。这里包含三个基本的判断:第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建立和谐社会是我们政府的一个施政目标,在这么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在这么一个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贫富差距这么大、人群这么躁动的时期,怎么建立和谐社会?我觉得只有一条路可以选择,就是这个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点还是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没有法治的规范就不会有和谐的人群关系、和谐的阶层关系、和谐的市场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只靠道德或者靠其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建立和谐社会是行不通的。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与法治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第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以前在我们中国这么多年的改革当中,经济学更多的是考虑改革当中的效率问题,但是现在这么多市场经济立法的出台,实际上主要调整的是公平关系,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近年来,我们在进行密集型的市场经济立法,这么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