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各自应向调处部门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调处部门提供以下有关证据材料:(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3)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4)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5)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6)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和附图;(7)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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