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下列各组选项中,都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地上权、典权 B.抵押权、地役权 C 永佃权 典权 抵押权

2021-04-25知识11

下列各组选项中,都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地上权、典权 B.抵押权、地役权 C 参考答案:A解析:所有权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担保物权,而是主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我国现行法中还有有关典权、永佃权的规定吗? 现行法中佃权规定不多,但是还是有,比如《民法通则意见》120条永佃权据我所知是没有

#永佃权 典权 抵押权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