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中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和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是双向的?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被代理人过错。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如果损失因双方的过失发生,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损失。第三人可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即其可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转而承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照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BC,出席签字仪式,并不是代理签字,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参加仪式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代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B,丙受甲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C,丁受甲之委托购买彩电D,甲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