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定义 公共利益e69da5e6ba907a6431333431343063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团(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从汉语的构词方式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其实,“公共”主要是指利益的“受益对象”,而“利益”才是真正的内容,所以,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扩展资料:利益具有以下特性:1、客观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认为的利益的最大特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真实存在的,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主体性。西方学者比较强调这一点,比如,耶林内克就认为,利益是一种离不开主体对客体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的价值形成,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如此,利益即和主体的价值(感觉)产生密切的关联。价值的被认为有无存在,可直接形成利益的感觉,这一切,又必须系乎利益者(即主体)之有无兴趣的感觉。3、社会性或者叫做环境性。即客体对主体的。
什么是公共利益原则? 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人权入宪。在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中,作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的财产权,是长期被轻视、极易受损害的一类基本权利。今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概括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与经验,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