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项目中第一名中标后选人放弃中标后是由第二名的中标人去中标吗 您好,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由于已经涉及到政府政策性问题,具体还是要看采购小组。
竞争性谈判方式投标人可以为两家吗?哪个法律条文规定的? 可以。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扩展资料:实践证明,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评标标准(办法)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也能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同时竞争性谈判在缩短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面的表现也优于公开招标方式,笔者建议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一、工作顺序的转换《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是先成立谈判小组,后制定谈判文件。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即使谈判小组制定出谈判文件,确定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要为供应商留出一周左右的准备时间,人为增加了代理机构聘请评审专家的费用;二是大部分评审专家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论证、评标,连续工作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影响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效率;三是由于谈判。
竞争性谈判结束,我公司为最低价,专家以及采购人与我们谈判,谈判结束后,是否可以不接受?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