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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的永佃权本质特征 永佃权出现在

2021-04-25知识4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第一小问:依据材料“农民永佃权是当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深化所引起的.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市镇的兴起,使许多地主由农村迁居城镇,从事工商业的地主或城居而完全脱离生产的地主越来越多”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佃农,可以把田面权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并雇佣了较多的农业雇工,独立自主地支配、经营和使用土地,有的生产商品粮食,有的生产经济作物”等可得出结论.(2)第一小问:依据材料“.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优质农地大量流失,而且危害了农地的生态环境.土地所有权的绝讨性、独占性和完全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等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但土地市场的买卖几乎陷于停顿.迫切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往往从黑市获得土地,土地隐形市场活跃.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失去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保护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土地开发商因此增加了负担,无形中等于提高土地市价.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使土地市场发生闭销,阻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等可得出结论.故答案为:(1)原因: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发展;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斗争;工商业经济发展,市镇经济。

永佃权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

什么叫永佃权? 永佃复权:又称“田面权”。土地制私有制bai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du主土地上永久zhi耕种或放牧的权dao利,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灾荒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其封建剥削关系,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与“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地权”,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从而也不存在永佃权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规定,永佃权的存储期间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即为30年以上,旧中国国民法规定永佃权不得设有期限永远存续。――――《法学辞典》主编 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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