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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永佃权制度之形成途径及其成因

2021-04-25知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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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第一小问:依据材料“农民永佃权是当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深化所引起的.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市镇的兴起,使许多地主由农村迁居城镇,从事工商业的地主或城居而完全脱离生产的地主越来越多”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佃农,可以把田面权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并雇佣了较多的农业雇工,独立自主地支配、经营和使用土地,有的生产商品粮食,有的生产经济作物”等可得出结论.(2)第一小问:依据材料“.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优质农地大量流失,而且危害了农地的生态环境.土地所有权的绝讨性、独占性和完全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等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但土地市场的买卖几乎陷于停顿.迫切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往往从黑市获得土地,土地隐形市场活跃.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失去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保护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土地开发商因此增加了负担,无形中等于提高土地市价.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使土地市场发生闭销,阻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等可得出结论.故答案为:(1)原因: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发展;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斗争;工商业经济发展,市镇经济。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永佃权制度之形成途径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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