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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缙云县首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2020-07-29新闻17

近日,缙云县司法局提请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的撤销缓刑建议并配合公安机关顺利收监执行,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缙云县依据新法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第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于2018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三年,其后到舒洪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前不久,胡某与同伴相约吃夜宵,因看到同伴与陌生人发生扭打,便伙同其他朋友上前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多处受伤,后缙云县公安局作出给予胡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胡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多处受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缙云县司法局依法对胡某提请撤销缓刑,经缙云县人民法院裁定,缙云县司法局配合公安机关顺利将胡某收监执行。

通过该案,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自警、自省,不约束自己的行为,放任自己冲动行事,那么就容易在同一个地方再次跌倒,导致严重的后果。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言,思想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一环,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丰富的学习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根源上提升法制意识,在教育活动和日常沟通中掌握思想动态,及时跟进可能产生的风险点,化大为小,化小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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