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领导座谈时应如何发言 前几天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青年员工座谈会,公司总裁拨冗参加、亲自倾听大家意见并做耐心解释。会议效果总体上还可以,但也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会议组织者为避免会议冷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座谈 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意思是:“像从前离娄那样精明的眼睛,公输般那样的巧匠,不凭规和矩,是画不成方圆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它本来来自木匠术语,“规”指的是圆规,木工干活会碰到打制圆窗、圆门、圆桌、圆凳等工作,古代工匠就已知道用“规”画圆了;“矩”也是木工用具,是指曲尺,所谓曲尺,并非弯曲之尺,而是一直一横成直角的尺,是木匠打制方形门窗桌凳必备的角尺没有规和矩,当然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于是出现了那句俗语。不过,现在这俗语已不再是木工专用,而变成了人们泛指任何事情若无一定规则。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内容 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