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二十四条是怎样规定的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向海事局申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19年新发布的有哪些不同? 原《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共39条,新修订《规定》共34条,原条款一半以上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甚至完全替换,《规定》顺应了已经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主要可以从五个方面解读此次的不同:(一)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开展,安全核查的内容则作为海事日常监管工作由行政机关开展。(二)新增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评审制度取消通航安全评估制度后,为进一步做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三)明确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明确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更好的指导行政相对人编制方案,确保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四)调整了水上水下活动包含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取消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