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专利权一次用尽而著作权可以连续使用? 你的例子不恰当,KTV购买了专利产品DVD,购买的是产品,取得的是产品的所有权,跟专利权一点关系也没有。KTV对卡拉OK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所有权,而非著作权。所以涉及到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使用(向公众赢利提供播放),需要另外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要把不同的权利混淆在一起,得出奇怪的结论。
专利权一次用尽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指这类发明人员对权益的销售后,丧失这类专利权的再次销售和使用的权益。相关的权利买卖双方在办理时,应积极的签订专利转让证书,一旦专利使用产生纠纷。
专利权用尽的问题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英、美等国虽然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在外国制造或出售专利产品,但对此采用了默认许可(implied license)原则,即专利权人在外国出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意味着他人在购买时获得了默认许可,就不能够禁止他人将出售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但由外国的被许可人或者被转让人出售的专利产品不能自由进口。欧共体专利公约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于在欧共体国家制造并售出的产品,而对欧共体以外国家之间的关系留给各国自行决定,欧洲大陆法体系国家如德国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欧共体范围之内,不允许真正国际意义上的平行进口。日本最高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一个重要判决,认为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在德国已制造和售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