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财产权的分类是怎样的 您好!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